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景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炤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7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另一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旅游区,混凝土交货地点、工程履行地在天津滨海旅游区起步区天城国际温泉酒店项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天津市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诉至原审法院,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日升
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