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兴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17民初8212号 原告:天津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与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峰流体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业**公司向成峰流体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169,610元;2.判令兴业**公司向成峰流体设备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412.3元(以16,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兴业**公司全部付清完毕止);3.判令兴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成峰流体设备公司系主要从事机器设备零部件销售业务,兴业**公司因采购设备需要经与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后成峰流体设备公司按约向兴业**公司供应玻璃钢水箱、气压罐、手摇泵等设备总价款为329,610元。现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已按约将采购设备全部交付给兴业**公司使用,截止至今,兴业**公司尚欠169,610元设备款未支付,经多次催收,兴业**公司始终未予支付,无奈之下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兴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与兴业**公司之间合同成立且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2.中国银行业务收款回单,证明兴业**公司已向成峰流体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项16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兴业**公司(需方)与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供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业**公司向成峰流体设备公司采购玻璃钢水箱、气压罐、手摇泵,合计329,610元;交货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产品送达后需方应当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非传真方式)向供方提出,逾期视为型号、数量、质量等均为合格。交(提)货地点与方法:交货地点在需方工地;付款条件:预付50%订金,货到现场施工安装完毕,检验合格付30%,余款2020年6月底结清。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按未交货物定价每日千分之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尾部加盖双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 2019年12月13日,兴业**公司向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付款160,000元。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6日,成峰流体设备公司向兴业**公司陆续供应货物价值329,610元,至起诉时止,兴业**公司尚欠货款169,61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兴业**公司与成峰流体设备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成峰流体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兴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兴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成峰流体设备公司主张兴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69,61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兴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存在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成峰流体设备公司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逾期付款损失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兴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9,610元; 二、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直接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