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林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安家成。

申请执行人广西林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2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姚雪涛。

被执行人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谭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林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17128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