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委会红平乐村民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委会红平乐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曾月创,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子贤,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市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安家成,院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委会红平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红平乐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林科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8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平乐村民小组以其与林科院的纠纷系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南宁市政府未实质处理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南宁市政府履行调处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1962年林科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转发林业系统区直单位精简职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办理了针对路西村的精简手续,因此导致的土地分割纠纷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红平乐村民小组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红平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委会红平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陈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