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126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一审第三人:广西鸣盛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广西林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一审第三人广西鸣盛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林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16200元。余款16200元由本院退回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兴中
审判员  孟 英
审判员  宋其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