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126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一审第三人:广西鸣盛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广西林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一审第三人广西鸣盛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林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16200元。余款16200元由本院退回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兴中
审判员 孟 英
审判员 宋其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