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126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崇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自雄,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昌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雯
书 记 员 付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