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126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崇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自雄,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昌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雯
书 记 员 付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