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6月12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