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910号
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
法定代表人: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魁,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勋健,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高投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7748056W。
法定代表人:王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投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主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54元,由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兰应
书记员周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