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终6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创路1号25卡。
法定代表人:杜辉,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