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红润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828号
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创路1号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92262667。
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红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科技园四号厂房第二层206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KFWB37。
法定代表人:何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府,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梓盈,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润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王巧文
人民陪审员  何志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