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0579号之二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创路1号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922626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诉讼保全费1030元,合计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