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30民初997号
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外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阴飞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鹏,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XX小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保定,男,48岁,汉族,运城市永济市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