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480号之二
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外环路西段。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300097531800T
法定代表人:阴飞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鹏,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X区X居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第X居民组居民。
被告:***,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第X居民组居民,系***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缺席审理,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21年3月17日在本院风陵渡法庭就案件实体问题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已申请撤回了起诉。现再次起诉,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