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飞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x。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830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给付山西新核能肥业有限公司化肥款36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5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等材料。
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起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由本院通过芮城县车辆管理所查封。
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通过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73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汉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赵创荣
书记员 陈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