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869号
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尹承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印小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投保财产诉讼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
人民陪审员 王瑞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