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保56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尹承军,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印小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11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济南富华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