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501号之一
申请人:尚玉东,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7号楼1单元1401户。
法定代表人:印小强。
申请人尚玉东与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鲁0213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申请人尚玉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尚玉东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登记在尚玉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国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郑文俊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501号之一
申请人:尚玉东,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7号楼1单元1401户。
法定代表人:印小强。
申请人尚玉东与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鲁0213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申请人尚玉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尚玉东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大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并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登记在尚玉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国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郑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