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606号
原告:北京市经翔嘉民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谢长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祥,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
被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5楼。
法定代表人:颜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武博,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经翔嘉民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张守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现北京市经翔嘉民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撤诉的权利,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经翔嘉民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经翔嘉民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苗茂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