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052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佘家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