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312号
原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2号2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血液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2号2幢A1001。
法定代表人:赵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医院有限公司、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血液病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