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3054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经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博大经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大经开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2.博大经开公司支付***劳务费7000元;3.博大经开公司支付***押金和劳务费的利息2093.04元;4.博大经开公司支付***交通费470元、误工1110元、住宿费160元、查询通讯费50元、文印费10元,共1800元;5.诉讼***大经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中旬,我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出租屋搬至大兴区亦**三羊里社区辖内的某闲置待卖待租旧宾馆(远方宾馆,约十亩地),考虑离城近,学习、讨工钱较方便。2017年元月11日曾于2016年9月中旬来馆巡查的一约35岁男子(自称**,博大经开公司项目经理月薪2万元),见面就说“**,我公司已经买下此地作总部,我负责装修,先聘你值夜班月薪3300元,过年开工后聘你当采购员月薪6000元,外出吃、住、行免费。”我说:“开春后得先到沈阳市办退休,得缴保费5-6万元,北京、沈阳两地的外债近6万元,1万元也没讨回。”他拍胸脯说:“这事我包了,你啥时走,我啥时开钱!”元月14日他来说“公司已同意你当采购员,得交一万元押金,还得有个直系亲属做紧急联系人。”我想了一下午,晚上他来时我说:“有个亲妹在陕西省咸阳市…。”随后两次将5000元和10000元交于他。元月16日、17日、18日妹妹妹夫在我处离别近30年后重逢团聚,妹妹又向他交了3300元,我又交于他1000元。我向他要社保费直到3月初未果。(元月下旬,他曾说“我公司已同意先垫付几万元,并派员工一员工有你同回沈阳市协办社保,…”)。2月3日至9日,我和妹妹回沈阳市。回北京后,本馆的真正法人2月18日与**口角……,”3月21日妹妹又来北京,听说有几人向亦**派出所报了**的诈骗案,方知我10000元押金被骗,(5000元+1000元+3000元+1000元,被骗详情见2017年3月22日报案询问笔录)被骗7000元工钱(与他在电话中对了帐)被拖欠,才和妹妹也报了**的刑事诈骗案。从2017年元月17日至2月24日**多次对我说“我是2014年5月被聘本公司项目经理聘任期3年,到今年5月底我想单独办公司,到时聘你为副经理,……”,我曾多次做他小车寻租办公楼,看地块,多次看到他与几个农民工施工小老板谈话,多次看到他进进出出博大经开总公司,(我多次在总公司门外的小车李等他)从2017年2月24日到3月22日,**因与其他老板经济法律纠纷再未露面我曾多次去电要求退还10000押金,结清7000元工钱,来电说“押金,我已交公司7000劳务费,我向公司说了,地址你也知道,你找公司财务处吧!”有几次经过路边的新社区新工厂他都对我说,这些我亲自参与建筑了有次路过本公司的工地一现场施工人员从主动向他打招呼。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聘期内的项目经理**的乱收押金,乱雇工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甚至主动帮助,以沦为全部连带责任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返还我押金10000元,支付劳务费7000元,利息2093元,其他损失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博大经开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起诉书中提到的**不是博大经开公司的项目经理,博大经开公司没有叫**的人,博大经开公司和远方宾馆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在2017年1月至2月之间在北京市大兴区亦*****远方宾馆内,被一名自称叫**的男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其财务。经查询案卷材料,未载有**为博大经开公司员工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为博大经开公司员工,并以博大经开公司员工的身份向其索要财务,博大经开公司对于**的身份亦予以否认。博大经开公司对于***的损失亦无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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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