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3477号
原告: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百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跃,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
法定代表人:马建杰,主任。
原告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营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爱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跃、被告何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马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劲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01254.79元及利息(以360125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就北京市昌平区一期土地污水管线迁改工程,签订《关于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的说明》,由原告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约定:施工完工后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作出结算(施工图)由被告申请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工程量及施工费用以审计公司审计数额为准,维修保养期一年,保修期结束后于2019年11月30日向被告结取工程款。后2018年11月29日原告完工后,被告未按约验收即投入使用,被告也未按约委托审计,保修期结束后拖延至今未按约结算工程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何营村委会辩称: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2944600.9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9月,劲旅公司与何营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劲旅公司对何营村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9月16日,劲旅公司开始施工。
2018年10月,劲旅公司与何营村委会签订《关于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的说明》,载明:“在2018年中街修建胡同下水管道及硬化路面时,后街和西头的村民强烈要求把后街和西头的胡同修建下水管道及硬化路面,经实地勘察,胡同内没有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结合环境美化整治村民出行方便,同时雇用中街施工队(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后街和西头胡同内下水管道及硬化路面的施工。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按施工标准施工,保质保量,达到验收标准,施工完成后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作出结算(施工图)由村委会申请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工程量及施工费用以审计公司审计数额为准,维修保养为期一年,保养期结束后于2019年11月30日向村委会结取工程款”。
2018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通过何营村委会核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0年3月,劲旅公司向何营村委会报送竣工图及工程费用表,何营村委会收到后未予答复。为此,劲旅公司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中,何营村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项目造价进行鉴定,经随机确定,本院委托立信中德勒(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0月13日,该公司作出立信中德勒综字[2021]第80208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确定部分工程造价2944600.92元,争议部分(原告主张)工程造价560452.35元。为此,劲旅公司预付鉴定费49733.43元。
庭审中,对于争议部分(原告主张),双方均认可为渣土外运产生的费用。劲旅公司主张渣土外运的距离为15公里,何营村委会不予认可,双方对此均未举证。
上述事实,有《关于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的说明》、工程验收单、竣工图及工程费用表、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劲旅公司与何营村委会达成的关于《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口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劲旅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也已通过何营村委会核查验收并交付使用,何营村委会应向劲旅公司支付工程款。就工程款结算数额的认定问题,依据《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何营村委会同意支付确定部分2944600.92元,本院不持异议;对于争议部分(原告主张)560452.35元,因劲旅公司对此未能举证,且何营村委会不予认可,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数额应为2944600.92元。就工程款支付时间问题,考虑到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何营村委会使用的现实,结合双方签订的《关于修建后街、西头胡同下水管道及路面硬化的说明》中“施工方作出结算(施工图)由村委会申请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工程量及施工费用以审计公司审计数额为准”约定,本院综合认定何营村委会应于劲旅公司向何营村委会报送竣工图及工程费用表后的二个月内(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相应款项,逾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利息。故对于劲旅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何营村委会的辩解,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44600.92元;
二、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944600.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10元,由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3(已交纳),由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03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6204.07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