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马余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