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恢11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据(2018)皖0191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息162500元,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执行费248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2212.98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4、通过对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暖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