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02民初5442号
原告安徽坤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图公司)与被告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被告嘉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先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坤图公司及嘉讯公司对嘉讯公司已于本案庭审前向坤图公司支付了案涉《商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424741元货款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坤图公司以嘉讯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为由要求嘉讯公司支付以案涉两份《商品采购合同》总金额10%计算的违约金42474.1元,审理中嘉讯公司则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虽根据坤图公司提供的案涉《商品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据,嘉讯公司应在收到坤图公司为该公司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100%。坤图公司亦已于2020年9月25日即出具了案涉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送达给嘉讯公司。但因案涉两份《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的坤图公司为嘉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分别是设备到货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最终用户)将货款付给嘉讯公司后,现坤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20年7月22日合同项下的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且庭审时,嘉讯公司当庭辩称该设备目前虽已安装完成,但还在调试,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同时坤图公司亦没有提供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已将2020年8月6日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给嘉讯公司的相关证据,庭审时,嘉讯公司亦当庭辩称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完成支付货款。故综上,对坤图公司以嘉讯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为由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嘉讯公司(甲方、购方)向坤图公司(乙方、供方)购买华为设备,双方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6日各签订一份《商品采购合同》。其中2020年7月22日的合同总价款为154522元的《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设备到货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为甲方开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100%。2020年8月6日合同总价款为270219元的《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则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最终用户)将货款付给甲方后,乙方为甲方开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100%。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当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以合同金额10%为限。合同项下华为硬件产品的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算。乙方应当提供1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和大修服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坤图公司依约向嘉讯公司供货。嘉讯公司亦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8月7日在坤图公司出具的两份《货物签收单》上签字认可已收到案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因嘉讯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货款146522元(其中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104522元、2021年1月8日支付42000元),剩余货款278219元一直未予支付,坤图公司遂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庭审时,坤图公司陈述因该公司起诉后,嘉讯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该公司支付了尚欠的剩余货款278219元,故该公司当庭放弃要求嘉讯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现仅要求嘉讯公司支付以两份合同总金额10%计算的违约金42474.1元。
审理中,坤图公司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嘉讯公司之前支付的146522元也延迟了数月之久及该公司已就案涉货款开具了发票,且嘉讯公司亦已入账。庭审时,嘉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虽不持异议,但辩称2020年7月22日的《商品采购合同》,该公司仅有质保金未支付,后2021年4月8日该公司已经支付完毕。2020年8月6日的《商品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及坤图公司开具发票后该公司才需向坤图公司付款。但因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款。故坤图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同时嘉讯公司辩称,坤图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无法证明付款条件成就及该公司需要付款。同时该公司现虽已将款项付清,但坤图公司的质保责任不能免除。
嘉讯公司于审理中则提供了电子邮件打印件,用以证明该公司一直在发送邮件与最终用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但最终用户至今未完成支付货款,故合同约定的最终用户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嘉讯公司于庭审时辩称,目前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该公司90万元未予支付,如坤图公司认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付款应予以举证证明。庭审时,坤图公司对此则认为,嘉讯公司提供的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一份编号为2020年8月12日,金额为14000元,另一份编号为2021年7月12日,金额为80000元,故该两份电子邮件与案涉合同的时间、数额均不具有对应性。考虑到嘉讯公司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是长期合同关系,故该数额与坤图公司主张的货款之间没有关联性。现嘉讯公司提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当受到相应制裁。
另审理中,嘉讯公司当庭辩称2020年7月22日的《商品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直接供应到现场,当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该设备目前虽已安装完成,但是还在调试。坤图公司则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验收无关。同时坤图公司当庭陈述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即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开完票就直接邮寄给嘉讯公司。嘉讯公司则于审理中辩称,坤图公司开具的发票是该公司单方出具,最终用户未付款前坤图公司将发票交付嘉讯公司并以此要求嘉讯公司付款无合同依据。且坤图公司先前开具的部分发票因存在瑕疵曾将发票取回后又重新向嘉讯公司提交了发票,经嘉讯公司相关人员回忆该公司最终是在2021年初才收到的相关发票。
驳回原告安徽坤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安徽坤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苏淮
书记员 龙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