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40777H。
被执行人: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QXBF6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