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40777H。
法定代表人:李玲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先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OXBF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不详。
在本院执行原告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异议人申请法院执行,但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镜湖区人民法院予以终本,异议人对此有异议。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且未足额出资,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0202民初77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皖0202执59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2022年1月15日,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已与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结案并解除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被查封财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异议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异议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安徽华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异议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经执行终结,再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已无实际意义。综上,异议人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行
书 记 员 吴 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