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3民初8270号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泰莱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泰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勇,被告德威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芳、肖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因泰莱公司与德威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所签涉诉《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为11.6万元。依据该合同约定,因泰莱公司向德威特公司提供涉诉产品,德威特公司依约向因泰莱公司支付货款。现双方一致认可因泰莱公司已提供涉诉产品,且一致认可德威特公司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10万元,以其他形式支付了1.6万元。故双方之间由于涉诉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行使、履行完毕。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因泰莱公司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庭审中双方所称的涉诉电子承兑汇票兑付一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21日,因泰莱公司与德威特公司签订了《工程设备采购合同》,需方为甲方德威特公司,供方为乙方因泰莱公司。该合同约定:第一条,设备名称、数量及价格。……合计11.6万元。 2018年3月16日,因泰莱公司给德威特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发布的第一次公告显示:为依法稳妥解决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相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合同票据项下合法持有人权益,请现场到期票据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单原件等,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未到现场或现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到期票据持有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上述有效完整证据材料。二、宝塔财务公司将在银川宝塔石化大厦及指定地点设置登记点。请现场到期票据持有人携带上述完整资料,于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按照现场安排有序登记。通过邮寄方式登记的邮寄地址为:……。该公告同时发布了联系方式。 诉讼中,因泰莱公司称其收到的承兑已经被拒付了,被拒付的原因是因为出票人已经被依法宣告破产,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后手可以对每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所以其有权向德威特公司追索这笔债务,但因为其和德威特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来追偿。 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涉诉11.6万元中的1.6万元,德威特公司已经支付。 2019年6月12日的庭审中,德威特公司当庭拨打了内蒙古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发布的第一次公告中预留的电话0951-380****。接电人称:其公司没有破产,只是没有正常经营,相关票据也不是无法兑付,其公司的相关票据已由当地政府接管,现在已经发出了公告,要求持票人到该公司登记,然后由当地政府统一兑付。因泰莱公司称该陈述只能说明宝塔集团的现有状况,其要求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追索。 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因泰莱公司坚持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由起诉,不同意变更为有关票据的相关案由。 诉讼中,因泰莱公司称经其向宝塔集团核实,2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承兑汇票可以兑付,但是现在只兑付到了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七八月份的汇票,其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1日,何时兑付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因泰莱公司提交的《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过程、发票、收据、公告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二焕 人民陪审员  何美珠 人民陪审员  梁小玉
法官 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