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16555号
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电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刘帅,被告德威特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王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系第9162728号“DVPS”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及印有“北京德威特”字样的宣传册在介绍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时使用了“DVPS”标识方式。虽然该使用行为是以“DVPS”标识与其他数字、文字共同结合的方式使用,但“DVPS”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其与电力行业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系上述内容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上述使用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被告主张其使用“DVPS”系作为产品型号进行描述性使用的意见,本院认为,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DVPS”已成为电力系统保护装置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或型号。尽管德威特电力公司曾就DVPS系列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进行了产品型号备案,但该公司的备案行为无法证明“DVPS”标识已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或型号的称谓;另一方面,被控侵权标识“DVPS”系由字母组成,无固定含义,并未直接、具体地表示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的性能、规格、尺寸、用途或适用对象等特点,使用该标识并非是为了表述产品型号所必要。况且,即便德威特电力公司曾将“DVPS”作为产品型号使用,并不能得出被告涉案亦是将“DVPS”作为产品型号使用的结论,故该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DVPS”与第9162728号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上相同,且被控侵权标识被使用在电力保护装置产品及其介绍宣传中,该产品属于第916272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类商品。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客观上将会弱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切断原告与涉案商标的指向性与对应性,损害原告的利益,故本院认定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被告认可涉案网站系其所有,涉案宣传册系其发放,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涉案网站及印有“北京德威特”字样的宣传册上使用“DVPS”标识,侵犯了原告对第916272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
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不含表面处理作业);输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电气工程技术研究;销售输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注册取得第9162728号“DVP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成套电气校验装置;配电箱(电);配电盘;电动调节设备;继电器(电的);信号遥控电力设备;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为证明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网站www.agentdevote.com的网页打印件。该网站显示:“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为您提供完整的电力系统、电气节能解决方案。奥德威特拥有‘DVPS’商标所有权,2012年3月1日,奥德威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DVPS’商标,申请中注明了商标中的每个字母其特殊……‘D’代表‘Design(设计)’,‘V’代表‘Value(价值)’,‘P’代表‘Participate(参与)’,‘S’代表‘Service(服务)’,‘DVPS’……公司完善的产品设计和服务流程,象征奥德威特公司提供完整解决方案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原告未将“DVPS”作为商标使用。
二、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被告德威特电气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5日,发起人(法人股东)包括德威特电力公司,2018年6月8日由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继电保护设备、发电厂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节能电器设备、高低压成套电力设备、电气工程监控设备;销售机械设备、自动化系统、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
2012年9月4日,申请人秦峰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evote.net.cn/”,进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页,页面上方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致力于电力系统微机保护监控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内容,设有“网站首页”“产品中心”“解决方案”“会员中心”“产品服务”“关于我们”栏目。点击“产品中心”,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树状列表第二项“开关成套综合保护装置”下的第三项“DVP-8000系列”链接,进入新页面。在新页面中,点击该页面检索结果“DVP-8000系列微机保护监控装置”链接,其中“产品概述”部分显示“DVP-8000系列装置与DVPS-8000综合自动化系统软件配套使用,可以组成变电站继电自动化系统”等内容。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235号公证书。
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刘太华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evote.net.cn/”,进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页,页面上方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关于我们”栏目,“公司简介”显示“公司致力于电力系统微机保护监控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调度自动化、数字化变电站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为智能电网建设、电气节能、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测控等相关领域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发展历程:1996年公司成立,2000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成为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改造入网企业,‘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被科技部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等内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5092号公证书。
2015年7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敏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德威特继保”,点击搜索结果“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业领先的继保装置及……”,进入“www.devote.net.cn”网站。页面上方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注电力自动化事业发展”等内容,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产品及解决方案”栏目,在“”标识下方显示有“DVPS-8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产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308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敏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业领先的继保装置及……”,进入“www.devote.net.cn”网站。页面上方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电力自动化发展创新,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产品及解决方案”栏目,在“”标识下方显示有“DVPS-8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产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册一本。宣传册封面左上方印有“”标识,下部印有“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25页上方标有“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典型网络示意图”,示意图下方显示“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DVPS-8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产品概述”包含“DVPS-8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软件平台(以下简称DVPS-8000)是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趋势,在系统的架构、底层通信方式、设计思想和理念方面采用全新设计理念”等内容。原告主张被告在该宣传图册的产品照片下方标注使用“DVPS”字母加数字加产品名称以及在产品宣传册首页上显著标注“DVPS”字母、以较小字样标注产品系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与被告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相关的事实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集团注册取得第1538290号“”及第15382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继电器(电的),电开关,配电控制台(电),铁道岔遥控电力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控制板(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有效期均自2001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后经续展,上述二商标有效期均续展至2021年3月13日。2004年8月24日,上述二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德威特电力公司。2012年10月27日,上述二商标均转让给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第1538291号“”商标曾获得二〇〇八年度(2008-2011年)及二〇一一年度(2011-2014年)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
为证明其将“DVPS”作为产品型号先于涉案商标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agentdevote.com网站网页打印件。页面显示“电气节能的创导者”及图片,在“关于我们”下方载有“DVPS-6000/ETAP/EMS/PSCS智能调控平台”;2、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内容包含“德威特电力公司:依据JB/T10103-1999《继电器及装置产品型号编制方法》附录A‘继电器及装置产品命名、型号管理方法’规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秘书处作为行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的统一命名、统一颁发型号和统一管理……DVPS系列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已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进行了产品型号备案。产品型号‘DVPS’与德威特(DEVOT)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使用说明书、DVPS-800系列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使用说明书、DVPS-3000SCADA/EMS/DMS/MIS支撑系统操作使用手册以及2004年6月9日与北京红主题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DVPS-3000操作使用手册”承印合同、2005年10月10日与北京红主题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使用说明书”承印合同、2004年7月1日与廊坊市彩色包装厂签订的“DVPS-600产品说明书”订货合同。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与DVPS-800系列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两种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均载有“本说明书是2000年2月的版本”,DVPS-3000SCADA/EMS/DMS/MIS支撑系统操作使用手册载明的时间为2003年8月;4、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06030)复印件。报告载明检验日期****年**月**日出生产单位、委托单位:德威特电力公司,样(试)品名称:发电厂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样(试)品型号:DVPS-3000,检测结论:依据标准所检项目合格,详见报告数据页;5、用户使用德威特电力公司“DVPS”系列产品的运行报告。报告载明,DVPS-600综合自动化系统自1999年12月投运至今,该系统运行稳定、可靠;6、2006年至2011年期间,德威特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相应发票复印件。合同载明产品名称: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型号“DVPS-3000”、交(提)货时间等;7、2001年至2011年期间的报纸杂志宣传报道。其中2001年10月11日的《电气商情广告》载有单位: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集团、品名/型号: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DVPS-800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8、德威特电力公司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载明DVPS-6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于2002年入选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选的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DVPS-9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于2010年11月—2013年11月获得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奖;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15188号《关于第9162728号“DVPS”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申请人(原异议人):德威特电力公司,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申请人因第9162728号“DVPS”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3)商标异字第11064号裁定,于2013年5月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VPS”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申请人企业原雇员,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VPS”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将“DVPS”作为产品型号使用在商品领域,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能视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商标的规定提出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原告对于除《证明》复印件以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其认为德威特电力公司对“DVPS”的使用与被告无关。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8年1月15日,原告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甲方)与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与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DVPS”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诉讼活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75000元以及交通费3000元,于本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宣传册、《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网页打印件、《证明》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印刷合同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运行报告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刊书籍复印件、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9162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2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刘世红
审 判 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王钟惠
书 记 员 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