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248号
上诉人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电气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65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威特电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电力公司)已注销,我公司作为其注册商标受让者,在产品上继续沿袭使用“DVP"产品型号,符合商业惯例。基于对“DVP”的在先使用,我公司在受让使用“德威特”和“DEVOT商标及图”品牌的同时,继续沿用“DVP”产品型号体系,我公司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在知晓“DVP”为他人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恶意抢注“DVP”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存在漏审,对我公司主张的涉案标识“DVP”存在在先使用和承继的事实未作任何的论述。
奥德威特电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德威特电气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德威特电气公司的理由前后矛盾。德威特电气公司先主张对涉案商标有在先使用权,认为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母组合时进行了持续使用和宣传,有一定影响,具有商标属性。后德威特电气公司又认为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足以让公众识别为商标,不具有商标属性。二、德威特电气公司与在先使用者并无法律承继关系。德威特电气公司所述在先使用均是案外人德威特电力公司的使用行为,德威特电力公司只是德威特电气公司的发起人,早在2013年1月15日就已经退出,与德威特电气公司再无股权关系。德威特电力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2019年8月26日注销,与德威特电气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
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威特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第9162661号“DV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德威特电气公司赔偿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德威特电气公司承担律师费7.5万元;4.判令德威特电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
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输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电气工程技术研究;销售输配电设备及控制设备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注册取得第9162661号“DVP”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有效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为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业品购销合同。载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供方)与案外人荆州市玖牧新能源有限公司(需方)于2016年12月13日就隆化皓业5.9MWP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的产品购销事宜达成一致,产品名称为箱变综合测控装置,规格型号/软件版本号为DVP-6014N,数量2套,单价1.5万元,总金额3万元。2、设备采购合同。载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于2017年5月23日就设备采购事宜达成一致,供货名称为微机保护装置,规格型号为DVP6000N,数量共计32台,单价6800-8800元,总金额22.56万元。3、产品购销合同。载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供方)与案外人包头易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需方)于2017年11月1日就产品购销事宜达成一致,产品名称为线路保护测控装置,规格型号为DVP-6031N,产品的商标图为,数量2台,单价0.55万元,总金额1.1万元。4、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网站www.agentdevote.com页面打印件。载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为您提供完整的电力系统、电气节能解决方案。“产品领域”栏目显示DVP-6000N系列微机保护测控装置产品、DVP-8000N系列微机保护测控装置产品及图片,上述产品上均标有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名称及;“关于我们”栏目显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5、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的DVP??-6000N系列产品介绍手册。该手册封面右上角显示,中部显示DVP-6000N保护测控装置产品图片,底部显示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名称及网址www.agentdevote.com,内页显示“2017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内容载明“DVP-6000N系列微机保护测控装置是以0.4KV-35KV的低压各类一次设备为主要测控保护对象,集保护、测量、控制、通讯于一体的智能化装置,主要适用于发电厂、变电所及工矿企业厂用电系统的保护与监控”及“类别为电动机保护测控装置,型号为DVP-6061N,类别为电动机差动保护装置,型号为DVP-6062N,类别为电动机保护测控装置,型号为DVP-6063N”等。德威特电气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未将“DVP”作为商标使用。
二、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德威特电气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5日,股东(发起人)包括德威特电力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继电保护设备、发电厂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节能电器设备、高低压成套电力设备、电气工程监控设备;销售机械设备、自动化系统、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
2012年9月4日,申请人秦峰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devote.net.cn/,进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页,页面上部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致力于电力系统微机保护监控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内容,设有“网站首页、产品中心、解决方案、会员中心、产品服务、关于我们”栏目。页面中部的“最新产品”处显示“DVP-200系列综合保护产品,DVP-200系列综合保护产品适用于0.4KV电压等级的电力系统,产品专门针对低压开关柜设计,安装方便,调试简单,运行安全、可靠、稳定,同类产品中性价比最高。DVP-200系列微机保护装置适用于工作电压为AC380/AC220V的电动机、线路、电容器等对象的保护”等内容及产品图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235号公证书。
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刘太华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devote.net.cn/,进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页,页面上部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关于我们”栏目,“公司简介”显示“公司致力于电力系统微机保护监控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调度自动化、数字化变电站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为智能电网建设、电气节能、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测控等相关领域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发展历程:1996年公司成立,2002年DVP-600系列微机保护装置获北京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005年DVP-9000系列装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008年DVP-300低压保护产品获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二等奖,2009年DVP-9921超高压距离保护装置通过国家质监局继保检测中心动模检测”等内容。返回首页,点击“产品及解决方案”-“厂矿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解决方案”,显示“变电站是电力系统组成的一个重要环节,变电站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电力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对变电站进行监控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决方案包括微机保护监控装置和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软件。2、DVP系列保护监控装置:DVP-系列微机保护监控产品是为了适应智能化、信息化要求而推出的新一代产品……”,该栏目下方的“更多产品”中显示包括“DVP-412*(F)”产品,该产品图片中印有标识。返回首页,点击“营销服务”-“营销网络”,显示“德威特正在迅速发展,在全国设立7个营销大区20多个办事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等内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92号公证书。
2015年7月3日,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德威特继保”,点击搜索结果“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业领先的继保装置及…”,进入网站www.devote.net.cn,页面上部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注电力自动化事业发展”等内容,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产品及解决方案”,显示产品中包含“DVP-9831微机发电机主保护装置”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308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0日,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业领先的继保装置及…”,进入网站www.devote.net.cn,页面上部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电力自动化发展创新,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及解决方案、营销服务、人力资源、投资者关系”栏目。点击“产品及解决方案”,再点击页面左侧的“产品”栏目,显示产品系列中包含“DRP-200系列微机低压保护测控装置”“DVP-465系列”“DVP-600系列”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9号公证书。
一审诉讼中,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交了印有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册。该宣传册封面左上方印有标识及“北京德威特”,下部印有“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页“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显示包含“DVP-9000系列微机保护装置”产品及标有标识的产品图片,“产品概述”显示“该装置适合用于220KV及其以下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产品包括30几个型号,涵盖了不同电压等级变电站、电动机、发电机的微机保护种类”等内容。
三、与德威特电气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相关的事实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集团注册取得第1538290号商标及第15382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的继电器(电的),电开关,配电控制台(电),铁道岔遥控电力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控制板(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气设备,有效期均自2001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均续展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两个商标均于2004年8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德威特电力公司,后于2012年10月27日转让给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38291号商标曾获得2008年度(2008-2011年)及2011年度(2011-2014年)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
德威特电气公司为证明其将“DVP”作为产品型号先于涉案商标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显示产品型号:DVP-6223,德威特电力公司,生产日期2011年12月15日。2、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及产品型号使用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载明:德威特电力公司:依据JB/T10103-1999《继电器及装置产品型号编制方法》附录A“继电器及装置产品命名、型号管理方法”规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秘书处作为行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的统一命名、统一颁发型号和统一管理。附件中所列DVP系列产品均在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并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进行了产品型号备案,取得产品型号使用证书。产品型号“DVP”与德威特(DEVOT)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产品型号使用证书载明申请单位均为德威特电力公司,产品型号分别为DVP-731/631B、DVP-9711、DVP-9931,产品名称分别为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微机PT监控及自动切换装置、微机高压线路光纤差动保护装置,检验单位均为国家继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证单位分别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及全国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电协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技术标准中心,证书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0日、2011年9月8日。3、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载明检验日期分别为1998年11月5日、1998年11月25日、2011年4月19日,受检单位分别为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集团、德威特电力公司,检验单位分别为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名称分别为DVP-661型微机线路保护装置、DVP-621微机变压器差动保护装置、微机厂用变压器保护监控装置,产品型号分别为DVP-661、DVP-621、DVP-623E,日期分别为1998年11月5日、1998年11月25日、2011年4月19日,检测结果均为“委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满足检测标准要求,合格”。4、用户1998年至2006年期间使用德威特电力公司DVP系列产品的运行报告及用户证明复印件,载明DVP系列微机保护监控装置的使用效果。5、2006年至2011年期间德威特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相应发票复印件,载明规格型号为“DVP-微机监控装置/操作箱/网络控制器”等。6、2001年至2011年期间的报纸杂志宣传报道,载有德威特电力公司及其DVP系列产品的介绍。7、德威特电力公司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载明2002年12月DVP-600系列微机保护监控装置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2010年11月-2013年11月DVP-5000微机保护监控装置获得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奖。8、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的《6-10千伏配电所二次接线(直流操作)》及《变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设计(10KV及以下)》书籍复印件,前者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1年12月5日发布建质[2001]248号《关于批准等十五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其中包括“DVP-623微机6-10KV变压器保护监控二次电路图”等12个关于DVP的图集;后者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10月24日发布建质[2003]211号《关于批准等三十三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其中包括“DVP-641接线原理图”等11个关于DVP的图集,还显示“注:DVP系列设计资料由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供”。德威特电气公司称因上述两本图书封面显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故其中载明的“DVP”是国家标准的通用电站产品(变压器保护)型号。9、产品图片打印件。该产品底部标签显示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DVP-7621,生产日期:2018年8月30日,正面下方显示第1538291号商标,该产品经充电后其屏幕显示“DVP-7621微机电动机保护监控装置”,德威特电气公司称因该名称仅在产品充电后才能在屏幕上显示,故不能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品,并非商标性使用。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23475号《关于第9162661号“DVP”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载明:申请人(原异议人)为德威特电力公司,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为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申请人因第9162661号“DVP”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3)商标异字第17700号裁定,于2013年7月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VP”是由申请人使用多年的产品型号,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申请人企业原雇员,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VP”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将“DVP”“DVPS”作为产品型号使用在商品领域,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能视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的规定提出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奥德威特电力公司认可除证据2中的《证明》复印件及证据9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称德威特电力公司对“DVP”的使用与德威特电气公司无关。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8年1月15日,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甲方)与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与北京德威特继保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诉讼活动。收取代理费75000元,另须向乙方支付交通费3000元,支付期限及方式为甲方于本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可以认定,第一,涉案商标为“DVP”,其注册人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方式包括将DVP与字母或数字组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德威特电气公司将DVP与数字或字母组合用于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第三,DVP与数字或字母的组合并非相关行业对相关产品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或型号。在此情况下,DVP与数字或字母的组合中,DVP的部分主要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数字或字母部分主要起到标识相同来源下的产品的不同型号的作用,二者结合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及不同型号的作用,因此本院认为,不论是DVP与数字或字母的组合还是该组合中的DVP部分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德威特电气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DVT与数字或字母的组合,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德威特电气公司构成侵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德威特电气公司上诉称案外人德威特电力公司(已注销)对DVP存在在先使用,其在该案外人在先使用范围内存在权利承继,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该案外人出具的说明一份欲作为二审新证据证明其此项主张。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该份说明的日期显示系案外人德威特公司于2019年6月作出,该案外人公司已于2019年8月注销,一审中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至2019年10月30日作出原判,2019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曾询问德威特电气公司证据情况有无变化,德威特电气公司未曾提及此证明。第二,上诉人公司系于2012年成立,该案外人公司曾系上诉人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但在2013年左右案外人公司已转让相关股权。在案外人公司存续期间,其与上诉人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上诉人公司亦未能提供2019年案外人公司在注销程序中存档的相关权利义务分配文件予以辅证其主张的承继关系。第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尽管上诉人公司主张其通过转让获得该案外人公司的两个案外注册商标,但其对案外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不能构成其使用本案涉案商标DVP的合法依据。综上,本院对德威特电气公司于二审审理中提交的证明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关于其主张的案外人德威特电力公司(已注销)存在在先使用并由其承继,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德威特电气公司上诉称其将DVP与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产品型号使用。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德威特电气公司在涉案网站及印有“北京德威特”字样的宣传册上使用“DVP”标识,并非局限于产品型号的使用,构成对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二,即便作为产品型号使用,这种作为产品型号的突出使用具有类似于商标的标识作用,使用者应当注意对他人商标权利的合理避让。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德威特电气公司上诉称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恶意抢注“DVP”商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德威特电气公司上诉称相关电气设备产品属于专业设备,相关公众为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在产品选购时会施加更高的注意力,不可能存在误认的情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德威特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事实有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宣传册、合同、网页打印件,德威特电气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及续展注册、转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复印件、产品型号使用证书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运行报告及用户证明复印件、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报刊书籍复印件、裁定书、照片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网站及印有“北京德威特”字样的宣传册在介绍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时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了“DVP”标识,虽然该使用行为是以“DVP”标识与其他数字、文字共同结合的方式使用,但“DVP”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其与电力行业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系上述内容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上述使用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德威特电气公司主张其使用“DVP”系作为产品型号进行描述性使用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DVP”已成为电力系统保护装置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或型号。尽管德威特电力公司曾就“DVP”与数字或字母的组合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分会进行了产品型号备案,取得产品型号使用证书,但该公司的备案行为无法证明“DVP”标识已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或型号的称谓。对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的图书中载有关于DVP的图集,即便该图集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亦不能得出“DVP”系电力系统保护装置通用型号的结论。另一方面,被控侵权标识“DVP”系由字母组成,无固定含义,并未直接、具体地表示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的性能、规格、尺寸、用途或适用对象等特点,且使用该标识并非是为了表述产品型号所必要,况且,即便德威特电力公司曾将“DVP”作为产品型号使用,并不能得出德威特电气公司涉案亦是将“DVP”作为产品型号使用的结论,故该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德威特电气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DVP”与涉案商标在字形、读音上相同,被控侵权标识被使用在电力保护装置产品及其介绍宣传中,而该产品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气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类商品,但该使用行为未经奥德威特电力公司许可,客观上将会弱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切断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与涉案商标的指向性与对应性,损害奥德威特电力公司的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德威特电气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系其所有,涉案宣传册系其发放,故一审法院认定德威特电气公司在涉案网站及印有“北京德威特”字样的宣传册上使用“DVP”标识,侵犯了奥德威特电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德威特电气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德威特电气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奥德威特电力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德威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振华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夏 旭
法官助理 刘晓霞
书 记 员 姜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