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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499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自编东方文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div>
负责人:陈海波,经理。
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湖北经视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郭忠,台长。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半费),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津燕
审 判 员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安静
书 记 员  满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