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18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婉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