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铭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亚光
书记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