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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知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瞿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负责人:刘济文。
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忠,台长。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