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357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史欣然
书  记  员   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