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357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