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63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姝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喻航
书记员   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