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4810号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48号。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