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3684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对上诉人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73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73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五页第三行中“时利和顺公司”补正为“湖北长江云公司”。
审 判 长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审 判 员 李 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秦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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