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永和泰科技实验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998号
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刚,男,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科技实验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科技实验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子娇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