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科左后旗四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通辽市金宝屯镇203国道西侧轧钢厂南/div>
法定代表人:***,科左后旗四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通辽市。
被告:***,女,住通辽市。
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左后旗四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