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3599号
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杜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科技实验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永和泰科技实验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