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6民初2766号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沿堤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仲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万文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