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6民初1050号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沿堤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卓尔城(天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傅高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尔城(天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向仲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