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4454号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张港镇沿堤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奥。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西4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团结。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文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