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2054号
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张港镇沿堤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奥。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西4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团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仲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文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