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张港镇沿堤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86.4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波
审判员 罗晓岗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