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天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张港镇沿堤街**。
法定代表人陈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铁炉村西四环与化工路交叉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天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车辆、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张国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