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11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组织机构代码56280657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闽0211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498.79元(包括应支付欠款5385.79元、案件受理费613员及执行费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