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17号
原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厦门第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5628278008。
负责人:李玉林,工薪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李苗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高浦村西潭路**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065759。
法定代表人:吴志禹。
原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厦门亿豪恒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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